为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行政应诉专用章专用于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在此使用范围内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二、行政应诉专用章由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使用管理。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需省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省司法厅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三、行政应诉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登记。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应当在登记簿上填写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的批准人、用印法律文书名称、份数、盖印日期等内容,并签署用印人姓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司法厅2019年6月24日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及家畜产品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